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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10 January, 1922
    叻报 第20页
    Title:
    天福宫招揽香资条目

    (一)投票人当遵守本宫原定之章程办理不得违背

    (二)承揽之期由壬戌年二月初一日,照阴历起算,不计闰,以三年为限。

    (三)每月愿缴香资银若干元,其票内当写明何人担保。

    (四)投得之人须得担保人同意,由律师立约签号,先缴压柜银三个月额数,此外按月完纳,不得延欠,其压柜银当于最后三个月扣抵。

    (五)愿投票者可于本十二月廿二日下午三点,送交福建会馆汇收。

    (六)所收各票当堂开拆,比较多寡,董事可权审查其投票人及担保人之是否稳健而定,弃取不以票价最高者为可必得,即全数不取亦可,投票人不得争执。

    附,启者,本宫各股头值年董事,请于廿二日下午三点,到会馆监视一切,并议欢迎英储君筹备提灯会之□捐事,宜幸勿吝玉为盼。

    辛酉年十二月十三日
    天福宫董事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