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淸明祭祀,前有備筵請客,每常浩繁生端,故後人畏事不敢承受爐主,今經眾議,敬神既畢免用請客之禮,可將牲醴果品等物歸付爐主頭家,分派均用,並議決清明擲告茭過新爐主頭家。
第貳條
中元普渡,當俟四點敬神俟至七點徹俎,不可於白晝致祭,實於幽明不便。
第叁條
中秋佳節,頭家爐主捐緣金備辦牲醴物件祀神,既徹可將福物收在爐主之家,邀請眾頭家同享神歆之福,所捐緣金,開費之外有存銀員,概交本亭和尚收為備辦紅煙老葉茶等件以供爐主全年祭祀及待客不時之需。凡值淸明普渡二次出榜者,和尚當自辦便以待,至於本塚之墳墓,宜早晚照顧巡查,免被禽獸毀壞。如是不遵者、 或禮罰,或革出,皆從公議,決不寬情。
第肆條
凡淸明節、七月普渡、中秋佳節、一概不許閒人在亭內及亭外左右私設寶場,以亂規模。 倘有不遵者,請褒黎大狗嗎礁來,挪交褒黎主責罰,又不許亭內和尚設賣鴉片煙,並不許在亭邊左右設賣片煙館。如有妄行不尊者,被眾查知,將和尚革出,將煙館拆毀,決不容恕。
第伍條
恆山亭之香資,和尚於每月朔望日落坡捐化,而逐年唐船、暹船、安南船及外州郡之板船雙層船等平安抵叻者,公議唐船凡漳泉者每隻船捐香資宋銀四大員,其船中人客募化多寡隨其發心。如暹船安南船及外州郡之板船、 雙層船暨各號等船,不論船之大小,但論船屬漳泉者,議定每隻船捐香資宋銀二大員。若屬本坡之船每年捐化香資一次,倘有船主不尊者,若遇其船中頭目、伙記或有身故者,公議不許附葬於本塚山,著本亭和尚阻止。 如漳泉人等有身故要附葬於本塚山者,務必對值年爐主處取單,帶交與本亭和尚為憑,如無取單為憑。亦著和尚阻止。巳上所議規約務宜凜遵毋怠毋忽
道光歲次丙申臘月穀旦 董事總理會仝爐主頭家及漳泉諸商众等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