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旨趣
第一条,本会馆为提倡教育起见,谋闽侨学校之改进,统一学历行政组织及课程课本,俾各校学童程度,不致参差不齐,而办学者有所依据。
第二章 津贴范围
第二条,本会馆根据民国16年闽侨大会,议决案,得津贴愿受本会馆教育指导,而经费困难各闽侨日校及夜校。
第三条,本会馆津贴学校,按照投函之先后,分期进行。
第三章 接受手续
第四条,愿受津贴之学校,董事部,正式具函致本会馆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由本会馆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后,交教育科办理。
第六条,本会馆教育科,即发给调查表,并致函该校董事部,约期实地调查。
第七条,经教育科调查,认为可以接受者,即代计划一切。
第八条,该校接到教育科计划后,应具函,申明是否能依照计划施行。
第九条,本会馆接到该校复函,申明能依照计划施行时,即正式函复接受。
第四章 津贴办法
第十条,津贴开始日期,得酌量情形办理。
第十一条,津贴系逐月计算,由该校董事部负责领款。
第十二条,如遇假期,照开学后第一个月办理。
第十三条,津贴数目,根据民国16年议决,每一学生,每年叻银10元,夜校5元,按12个月拨算。
第五章 遵守事项
第十四条,凡津贴学校,必须遵守计划。
第十五条:凡津贴学校,必须接受教育科委员及指导员之视察。
第十六条,凡津贴学校,必须接受教育科之调查测验及考试。
第十七条,凡津贴学校,每月必须填写学额调查表,及收支对照表,送交教育科。
第六章 合作事项
第十八条,凡津贴学校,得派代表出席教育科所召集各校教职员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凡津贴学校,得参加本会馆所组织各校联合游艺会、运动会、演说会、刊物等。
第二十条,凡津贴学校,得与本会馆直接所办各校同样参加各种学艺上,及运动上,之比赛,优胜者,同样得奖品。
第七章 停止津贴
第廿一条,不依指导计划实行者。
第廿二条,学生名额不确实者。
第廿三条,经济不公开者。
第廿四条,有不合作表示者。
第二十五条,无指导之可能者。
第二十六条,触犯当地政府法律者。
第八章 拒绝津贴
第二十七条,无董事部负责者。
第二十八条,地点不适宜者。
第二十九条,含有营业性质者。
第三十条,有政治作用者。
第三十一条,宣传宗教者。
第九章 附条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本会馆执行委员会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