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嘉坡市政改良局,因由瓦阳砂株起至东申律止筑新路,致福建会馆所有山地一部份,被牵连而须出让,同时有若干穴坟亦须迁移事,工部局估计局长已函复福建会馆所聘请之米更苏律师,兹将原函探录如下,以响关心是事者。
米更苏律师鉴:
关于前贵函交市政改良局论起一条新筑路之计划,由瓦阳砂株起至东申律止,今弟要通知该计划理由执委会根据市政改良律例1927年第52条通过在案。
一,现承政令可向接洽承盘该路所牵带之地皮约有22万1千553方尺。
二,余可向市政改良局推荐应还之1千300元,以补偿该地皮之代价,而筑路及水沟之工费尅免,由市政改良局自理。
三,至于迁移所关碍之坟墓等市政改良局愿负担一切之费用。
四,对于此事请向地主查询速示应迁之墓若干穴后,应费若干。
五,弟查知有茅屋筑在吗甘律门牌20号F,可谓该新路之阻碍,但此屋系在该计划公布后始筑成,故不得赔偿在内,专此,即颂
近祺。
工部局估计局长
193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