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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980年04月29日
    星洲日报 pg27
    标题:
    福建会馆修订章程草案(续昨)

    第廿七条:召开大会的方法:

    (1)理事会须将开大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及会议事项于大会前一星期刊登报端。

    (2)另须在开大会至少两星期前,将大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及会议事项,如属特别事项应加须要说明的通告递送给会员,不论会员有无接到通告,大会仍照拟订规程行事。

    第廿八条:理事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或需要时得随时召集会议,如有五分之一的理事联名签署请求得召开特别会议。

    第廿九条: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如需要时得随时召开。

    第卅条:各组的会议:各组得随时自行召开会议,也得举行组的联席会议,各项议案均须遵循理事会的决策办理或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卅一条:会议主席:

    (1) 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与常务理事会议均由理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第一副主席主持,依次类推,正副主席缺席时由到会者推举一名临时主席主持会议。

    (2) 各组的会议以各组主任为主席,两组的联席会议由两组主任互举一位为主席。

    第卅二条:各理事与各组员均应出席各自的会议,如有事故不能出席应会前通知本会。

    第卅三条: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理事会议须有理事十四名出席为法定人数,常务理事会议,各组的会议与组的联席会议,均以半数出席即为会议法定人数。

    第卅四条:条文未定的会议手续:本会各种会议的手续如不在条文规定中,得由会议讨论并依照多数票取决,惟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 选举

    第卅五条:理事会须于每届任满前一个月,设立一选举委员会以进行选举事宜。

    第卅六条:本会理事之选举,采用“提名推举候选人”办法,由选举委员会规定选举前之某一星期为推举候选人提名周,并制定提名表格。每三名会员联名即可推举候选人一名(每位会员只限推举一次)。提名表格与会员名录在提名前一星期寄发予会员。

    第卅七条:选举委员会于提名周期满后汇编印制候选人名单,连同选举票寄交会员投票选举。

    第卅八条:被推举的候选人人数,如适为卅七名,即自动成为理事,选举委员会得宣布不必举行投票。

    第卅九条:被推举的候选人人数,如超过卅七名,则进行投票选举,以得多数票者当选,同票数者由选委会主席抽签决定之。如有当选理事辞职,则由未中选之次多数票之候选人递补之。

    第四十条:选举委员会于新理事会产生后即行解散。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与各组正副主任均由理事会复选会议中分别选举,以不记名投票在选票上选写,得票最多者中选,遇票数相等则予重新投票,若再相等,则以抽签方式取决。在副主席选举中以得票最多者为第一副主席,依次为第二副主席等。

    第四十二条:各组组员系由各组主任提名推荐,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由主席委任之。

    第四十三条:本会正主席与各组正主任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四十四条:新理事的任期由就职日算起,旧理事须将任内经办事务,交卸清楚,并将各有关文件,印章或账簿,契约及证券等,一概移交新理事,如有任何遗失或错误;应由该任理事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会正主席出缺时,由第一副主席递补之,各组正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递补之,各该递补后席位之空缺,由理事补选递补之。理事出缺时,由候补理事递补之,其任期均至当届任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凡因神经失常,宣告破产,经法庭判决有刑事罪案。均自动丧失其理事或组员之职位。

    第四十七条:本会理事,如因健康关系或个人事故,致不能任职者,均须具函向理事会主席告假或辞职。

    第七章 财政及经费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分为:
    (1)当常费用。
    (2)特别费用。

    第四十九条:各组须预算常年经费并提交理事会审议核准。

    第五十条:每组得开支特别经费不超过3000 元,主席得批准开支特别经费不超过1 万元,理事会得开支特别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通过开支特别经费超过5 万元以上者,均须将开支用途列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或追认。

    第五十二条:本会与各银行来往户口,定期存款,启用银行保险箱等手续与支票之签署,须由主席或副主席及财政主任或副主任,两人共同签署并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本会所有收入的款项须存入银行,现金存款不得超过2000 元。

    第五十四条:本会非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四分之三超过或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购置任何产业,亦不得将本会任何产业或托管的产业的部份或全部出售,转让,抵押或典当。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开会议决后得代表本会买卖股票,证券或公债,惟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应设置适当的账簿,存放在本会注册办事处内,惟得随时指定存放时扣定存放账簿的地点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本会理事于需要时得向财政查阅账簿,任何会员非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许可,无权查阅账簿。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支账目,须每月结算,账目表应存放财政处,以备理事随时查阅。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须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常年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报告造表,各项报告须接续上年度的报告结束日期起,至开大会前不超过六个月为止。

    第八章 产业信托

    第六十条:本会所有或新购置的不动产,均由产业信托委员会管理之。

    第六十一条:产业信托委员的名额为四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第六十二条:产业信托委员系由理事会对每一席位的缺额向会员大会推荐由会员大会核准通过。

    第六十三条:凡因神经失常,宣告破产,经法庭判决有刑事罪案或已离开新加坡移民他处或停止为会员者,均自动失却信托委员资格。

    第六十四条:产业信托委员之任期系永久性者,如因辞职或逝世或失去资格,则所遗席位须另选人递补之。

    第九章 查账员

    第六十五条:每年的常年会员大会须委任一名或多名的查账员,其任期至下一年度的常年会员大会止,并酌定其酬劳。本会理事不得受委任为查账员。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组与特别小组或委员会须将各项会议与议决案纪录在议案簿内。

    第六十七条:本会对会员所发出的通告或函件,得以派送或邮寄,倘因会员无地址或地址不明或地址更改而未通知本会者,则无须寄发。

    第六十八条:本会理事与各组组员均属义务性质,不得享有酬劳。

    第六十九条:本会得置用各种图章,凡有加盖本会图章之各项文件,须有本会职员签署负责。

    第七十条:本组织规章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政府批准后施行之。如有任何增删或修改,须获得会员大会到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赞成,并经政府批准而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