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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936年04月09日
    南洋商报 页6
    标题:
    本坡福建会馆昨呈函行政院侨委会 请卽迅行撤销漳州米捐以苏民困 并呈福建省主席力争

    本坡福建会馆,昨函国民政府行政院,南京侨委会及福建省政府主席,力争撤销漳州米捐,兹将三函照录如后,以见一斑:-

    (致行政院函)

    敬肃者,属会于去年12月为福建省政府特征漳州出口米税,每担5角1案,以事关民食,且违

    钧院前年颁布国内米麦流通,不得任何征收捐税及对漳州米捐永远撤消之两次通令,乃于同月21日电请

    钧院严令制止各情,谅邀垂察,同时属会并曾电请福建省政府尊重院令,轸念民瘼,毅然裁撤,以苏民困,去后,承福建省政府宥日复电称举办米捐,系为抵补废除各团费苛杂附加而设,诚非得已等语,又见侨务委员会两次批复华侨团体,一云,经函请财政部转咨省政府制止,一云,据省政府复文,则仅由5角减至4角而已,寻绎语意,并未根本撤消,窃以此案前后,绎各地华侨团体力争,侨委会代民请命,财部咨电制止,益以

    钧院明令昭彰,赫然共见,而福建省政府竟复藐视政令,罔恤时艰,高深所在,令人莫解,闽南自去秋惨遭水灾,至今载道流亡,疮痍未复,加以连年地方丧乱,农村破产,民力凋残,不胜重负,为此再行迫切,吁请钧院迅令福建省政府尅日撤消,以维政府威信而救垂死残黎,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谨呈行政院院长蒋

    新嘉坡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叩。

    主席常务委员xxx常务委员xxx,xxx

    中华民国25年4月7日。

    (致侨委会函)

    敬肃者,属会于去年12月为福建省政府特征漳州出口米税,每担5角一案,以事关民食,且违背

    行政院颁布国内米麦流通,不得任何征收捐税及对漳州米捐,永远撤消之两次通令,乃于同月21日电请

    行政院及福建省政府维持威信,迅与撤消去后,承省政府电复,以举办米捐,系为补废除团费苛杂附加而设,又见钧会两次批复华侨团体一云经函请财政部转咨制止,一云据省政府复文,则仅由5角减至4角而已,寻绎语意,并未根本撤消,窃以此案前后经各地华侨团体力争,

    钧会代民请命,财政部咨电制止,益以

    行政院明令明彰,赫然共见,而福建省政府竟复藐视政令,罔恤民艰高深所在,令人莫解,闽南自去秋惨遭水灾,至今载道流亡,疮痍未复,加以连年地方丧乱,农村破产,民力凋残,不胜重负,为此迫切吁请

    钧会迅赐咨行福建省政府尅时撤消,并转请行政院严令制止,以维威信,而纾民瘼,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谨呈

    侨务委员会委员长陈

    新嘉坡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叩

    主席事务委员xxx

    事务委员xxx

    xxx

    中华民国25年4月7日。

    (致省政府函)

    敬肃者,敝会馆前为漳州米税,曾电请体恤时艰收回成命,旋奉

    复电,以举办米捐,系为抵补各团费苛杂附加而设,诚非得已等由,敬悉,窃以此案前后经各地华侨团体函电请求撤消,又闻财政部亦曾咨电

    钧府,免予举办,更查行政院颁布国内米麦流通,不得任何征收捐税及对漳州米捐永远撤消之两次通令,民意所在,政令所由。

    钧府不难洞察,以云抵补,虽曰有限,然当闽南匪患水灾,重重浩劫之余,农村破碎,民力凋残,确已疲不堪命,敝会馆同人,远处海外,固非直接受捐,惟念政府威信所系,民间疾苦悠关,未忍缄默不言,重为

    钧府仁政之沾,为此一再迫切渎陈,尚祈

    垂察,迅赐撤消,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谨上

    福建省政府主席陈

    新嘉坡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

    主席常务委员xxx

    事务委员xxx

    xxx

    中华民国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