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7日讯)新加坡福建会馆今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修正通过该会馆第24届执监委员会所修订的章程草案,大会由主席黄祖耀主持。以下是该会修订的章程细则:
新加坡福建会馆章程修订草案(1978年)
前言
本会馆于1937年,由同乡先贤陈嘉庚,李光前,叶玉堆,谢天福,周献瑞,颜世芳及侯西反诸先生,依据当时公司法令订立大会章程,向公司注册官注册为非盈利的有限公司。
原有章程实施了41年,可说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本会根据之以处理会务,对当地社会已切实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新加坡已从殖民地步入独立自主的国家,社会有了巨大的改变,原有章程公认为已不合时宜,因此本会会员大会议决,必须加以修订。
秉承1980年4月27日特别会员大会所议的决定,依据公司法令185章,爰修订本会章程如下:
摘要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新加坡福建会馆”(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会址:本会注册办事处设在新加坡直落亚逸街137号。
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如下:
1,承受及管理本会目前所有产业包括学校,庙宇,冢地及一切资产负债,并得购置或交换接管土地或屋宇以供建设布置维持学校,庙宇,殡仪馆,冢地及火葬场等用途。
2,联络和增进新加坡福建同籍与各籍各族人士的感情。
3,照顾会员的福利。
4,促进新加坡社会福利与文化教育的发展,改善并扩充所属学校。
5,接受符合本会宗旨的任何捐献。
6,必要时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筹款募捐以充实基金及其他建设发展用途。
7,为便利本会发展之需要,得购置,租借,交换租用,信托接管任何产业或私人遗产,惟须遵照公司法令之规定,并得售出,管理租出,抵押,转让本会全部或任何部分产业。
8,为实现本会宗旨,得动用或改建本会的产业,亦得动用现有资金,或售出动产与不动产,以作投资生意。
9,得兴建维修房屋楼宇(并不论是否为本会应用所需)并得将现有任何房屋楼宇加以改建,重新装修及拆除。
10,得以本会不立即动用的款项进行投资,投资的方式可随时酌定。
11,得捐款资助本地或其他公众,慈善福利事业。
12,为推进本会会务,本会得择定适当的方式,条件或担保形式筹借款项,特别是用本会的财产作担保发出债券的方式最合适。
13,于本会会务需要时,得聘请本会高级职员及其他员工。
14,从事其他一切有益于实现本会各项宗旨之事项。
第四条:本会所有的入息和财产,在于推行本会的宗旨与发展会务,任何来源的入息和财产,都不得作为分利,花红或盈利,直接或间接付给或转授给本会的会员,或过去的会员以及其他人士。但对于实际为本会服务的受薪职工或其他人士,则可给以酬劳。并对其他人士会员及出租或让渡房地予本会得付以适当租金或代价。
第五条:任何增删或修改本会现行的组织规章,须呈交政府批准。
第六条:本会会员的负债责任是属于有限的。
第七条:如本会结束时,每一会员或已退会而未及一年的会员,都要捐款来清还本会所欠的各项债务与其他手续费及关于清算捐款者相互间的利权费用,惟所需要的捐款每人只限1元。
第八条:若在本会结束或解散时,于清还所有债务后,如有任何剩余的资产不得分配给会员,而须由会员大会议决通过将是项资产捐赠或转送给一间或多间的慈善福利教育机构,否则交由新加坡高等法庭的一名法官酌情决定。
我们依照此摘要,重订本会组织规章,兹将我们的姓名列下:黄祖耀、陈共存、吴水阁、叶怡煎、林建达、黄奕欢、何瑶焜、江克长、孙炳炎、康振福。
依公司法令注册非盈利有限公司新加坡福建会馆组织规章。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本规章系遵照公司法令第185章而订定,所引用名词,均根据该法令的意义解释。
第二章 会员
第二条:本会会员人数无限额。
第三条:新加坡福建会馆(SINGAPORE HOKIEN HUAY KUAN)原有会员,均为当然会员,不必另行申请入会。
第四条:凡系新加坡福建同籍人士,不分性别,年龄达21岁及有正当职业的,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1. 入会申请手续:
(1)填写并签署入会申请表格,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及住址等,若住址更改应即通知本会。
(2)入会申请表格须本会两名会员签署介绍。
(3)须缴交入会基金20元。
2,入会申请书须遵照下列格式或理事会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格式:“致新加坡福建会馆
余
住址:
身份证列号:
兹申请加入新加坡福建会馆为会员,并愿遵守本会章程之各项规定。
申请人(签)谨启
第六条:所有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经理事会通过,才正式成为会员。
第七条:任何会员如经查出有不法行为,损害本会名誉或阻碍会务进行者,理事会得取消其会员资格,被取消者如有不服,得向会员大会上诉。
第八条: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组织规章及各项议决案。
(2)协助推行各项议决案及其他会务。
(3)捐助或协助劝捐款项以充实本会经费。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1)得出席常年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有发言,表决,选举与被选举权。
(2)得依照本会的宗旨建议,推进或改善会务。
(3)享有本会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4)在不抵触法律范围及本会能力所及内,得向本会要求协助解决各种事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37名,组成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组织如下:
(1)主席: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
(2)总务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员六至十二名。
(3)财政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员六至十二名。
(4)教育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员六至十二名。
(5)建设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员六至十二名。
(6)慈善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员六至十二名。
第十二条:由正主席及各组正主任共十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于必要时得设立特别小组或委员会,以处理所指定的事务。
第十四条:本会聘用秘书一名,秉承正副主席及各组主任之指示,处理事务,其他员工受秘书指导办理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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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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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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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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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组
财政组
教育组
建设组
慈善组
特别小组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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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 代表本会执行各项会务。
2 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的各项议决案。
3 制订并推行各项符合本会宗旨的事务。
4 委任各组特别小组组员,批准各组的提案及其工作规则。
5 管理,维持或必要时发展本会会所有动产与不动产,学校及庙宇等。
第十八条:理事会于必要时得以通过书面议案处理会务。
第十九条:遇紧急事件主席得召集常务理事会商议决定之,惟该项决议,应提交理事会追认。
第廿条:理事会主席及各组职权如下:
(1) 主席:对内对外代表本会,掌管本会正印及契约文件。
(2) 总务组:办理不属于各组的事务。
(3) 财政组:管理所有的收支款项与账目单据。
(4) 教育组:管理与监督本会属下各校并协助国家教育的发展。
(5) 建设组:管理与维持本会的屋宇产业及属下各校建筑物,策划产业的发展。
(6) 慈善组:办理慈善福利事务。
(7)特别小组或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所指定的任务。
第廿一条:盖用本会正印:
(1) 签署契约文件经理事会议决并授权,始得盖用本会正印。
(2)盖用本会正印须由主席签署,有关组之主任副署,始为有效。
第五章 会议
第廿二条:本会会议分为:
(1)常年会员大会。
(2)特别会员大会。
(3)理事会议。
(4)常务理事会议。
(5)各组或组的联席会议。
(6)特别小组或委员会议。
第廿三条:常年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在每年的三月份内召集,以接纳会务报告,通过上一年度账目并委任查账员及讨论与批准各项议案。
第廿四条: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得随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在接到有廿五名会员联名来函请求,得在一个月内召开,并将请求事项列入议程提出讨论。
第廿五条:大会的法定人数: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的出席法定人数须达四十名,如在开会时间过后半小时,到会者还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须展延一星期,于相同地点与时间开会并以廿五名会员出席为法定人数,如大会是由会员联名请求召开,而出席人数未达法定者,则会议将解散而无须展期。大会所讨论的提案以多数票取决,如遇表示意见的票数相等,主席得以自投一票取决。
第廿六条:如有廿五名以上的会员联名签署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而理事会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召开,请求开会的会员得依照理事会召开大会的方法举行会议。(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