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殖民地总督及总司令
金文泰爵士勋鉴,
请愿人,林金殿、李金赐、罗承德、王声世、庄笃鼎、汤湘霖、黄芹生,等谨陈如左。
(一)本地华侨寄银信归祖国内地乡村之家属者,概利用总包之法行之,
其法即寄银人将银两及寄其家属之信,一齐交本地之民信局,民信局汇合同样之信数百或数千封作总包,总包内所有之信,每封纳邮费3分,由邮局转递,交其中国海岸之分局,递到后,分局遂即将银两及信,分派各内地村乡之收信人,同时领回覆信或收条,集作总包,寄回本地之民信局。
(二)去年中国政府示意,欲将民局之制度废止,本地华侨在中华总商会开全侨大会,并举委员向国府请愿,最后结果,国府已允民信局照旧继续营业。
(三)去岁年终,本地华民政务司通知,称本地政府,对于总包之邮费,将自每封3分,增至例费每封1角2分云云。
(四)据接通知后,委员遂即推派代表4人,在1930年1月20日,谒见代理坡督,藉悉本地政府,不允将邮费照旧,代表团遂详陈现时中国邮局,尚未十分发达,不能代理民信局在内地村乡投派银信之工作,故民信局实为现时华侨工界通信寄银相当廉俭之唯一方法,代理坡督向代表团称,本地政府,取缔民局,系根据中国邮政当局之请求而行也。
(五)1930年2月7日宪报报告第二二七号,载有总包邮费,每封纳费1角2分,于1930年3月31日以后实行云云。据报告所载,除加费外,政府已允将民局保留,是本坡政府,已鉴及非有较善之方法以替代民信局,故现时民信局之设,实不容废矣。
(六)1930年2月25日,本坡63公共团体会馆等,再在中华总商会开联席会议,敝等被举为委员,向贵督请愿,将增加总包邮费之命令,自1930年3月31日展期4个月。
(七)请愿展期之目的,在俾敝等有充分之时间,得派代表向我国民政府请愿,敝等知现时中国邮局,未能代理民信局投派银信之工作,敝等据中国政府有允许民信局保留之命令,及曾向英国政府详述此中困难情状,并称取缔民局之议,主自英国政府等情,敝等以为本地政府及中国政府间之行文,必系一种误会之结果也。
(八)敝等若能求得中国政府直接表白现时民局之不可废,则想本地政府,亦必不强将邮费增加,敝等以为民信局一日存在,于代任邮局投递之义务时期内,增抽邮费,殊无充分之理由,盖敝等曾述总包之办法,系以数千封作一包,今邮局欲于总包中之每封,强加邮费,是不啻强华侨工界,纳此分派数千封及讨回数千封回信之费用,与仅投递作一总包之费用相同,敝等以为政府待遇工界,实至不公耳。
(九)敝等知民信局所算之汇水,常比市价为高,如邮局能照市价代汇3数元,则增加邮费,不成问题,因汇水低廉,足以补偿所失,今邮局增抽邮费,并无担任投派之义务,而使华侨工界每月寄2元3元者,纳本地邮局1角2分,纳中国邮局覆信费外,又须受民信局汇水之吃亏,敝等敢谓此种费用之总计,非贫苦之工界所能负担也,敝等谨求贵督将总包加抽邮费之命令,展期4个月,无任待命之至。
新嘉坡各团体请愿减轻民信邮费侨民大会代表团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