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坡福建会馆,昨晚在怡和轩举行第4届执行委员会第3次会议,到陈嘉庚,王声世,侯西反,颜世芳,王吉士,庄丕唐,王盛治,庄笃鼎,周献瑞,洪宝植,傅旡闷,黄曼士,萧百馨,谢仰舜,陈清吉,李春荣,周醒民,杨长水,何衍品,李铁民,黄卓善,黄善一,林建邦等23人,陈嘉庚先生主席,李铁民先生纪录。
始由纪录李君铁民将前期议案,当众宣读,经众认为无讹,遂即照例通过。
继由主席陈嘉庚先生报告本届征求新会员成绩。据称,该会馆此次由执监委员57人负责征求新会员,已经报告者计有侯西反,颜世芳,陈清吉,周醒民,李铁民,杨长水,陈永远,王文治,何欣农,黄曼士,王声世,石焕章,陈辉相,郑聘廷,庄丕唐,李振殿,谢大福,叶玉堆,周献瑞,林邦彦,庄笃鼎,王盛治,王吉士,洪宝植,萧百馨,傅旡闷,谢仰舜,李春荣,林建邦,郭可济等30人,共招到新会员500余名,其中侯君西反一人,招得203名,为成绩之最优者,陈主席特代表该会馆向侯君致谢。
主席报告毕,遂即讨论下列各案。
一,审查委员会组织法及细则案。
二,讨论周献瑞侯西反两委员,提出对于教育科拟聘直辖三校校长,应由执行委员会通过及执监委员各科干事不得向三校校长介绍教员案。
三,讨论僧忠心求减天福宫香资案。
四,讨论新恒山亭冢山案。
五,临时动议。
关于议案第一项“审查委员会组织法”部分,照原案通过如下。
福建会馆调查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本委员会,依据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之决议组织之。
第二条 本会之任务。
在调查福建各县之贪污土劣,征取实据提出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呈请京省政府惩治之。
第三条 本会调查范围,依照第二条规定外,必要时得扩大之。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常务主席,兼任之委员4人,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投票互选之。
第五条 本会委员均名誉职,如工作范围扩大,应增聘雇员,得由本会提交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六条 本会进行调查工作需用款项,得由主任委员负责,按照福建会馆章程第66条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议以委员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八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会组织法,经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通过实施之,未尽善处,仍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修改之。
议案第一项“审查委员会办事细则”之部,原案如下。
福建会馆调查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办事细则,依据本会组织法第8条制定之。
第二章 通讯员之设置
第二条 本会由各县闽侨,转托在省内各县设置通讯员若干人,每县再分县区,市区,乡区各种。
第三条 通讯员之任务,在以真凭实据,举发该县内之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各种误国残民之行为,报告本会或报告该县闽侨,转达本会。
第四条 通讯员之姓名,及担任调查之区域,须报告本会存记,其有不愿存记姓名者,其所担任调查之区域亦宜存记。
第五条 通讯员姓名存记后,本会及有关系之机关,或个人等均应严守秘密。
第六条 通讯员报告事件,经本会办理后,有因消息洩漏,在国内被人仇视发生不幸事件,本会当尽能力所及,保其安全。
第七条 通讯员系属义务性质,其有特别事件应需公费或事前要求酬金,可由本会临时酌定之,但酬金支发,须待该项事件办理结束以后。
第三章 办理手续
第八条 本会调查工作进行中之一般函件,由主任委员签发之,除调查工作外,本会对外不得发表任何文件。
第九条 本会调查案件之办理分为左列五项。
甲,执行委员会交办者。
乙,本会委员提议者。
丙,通讯员报告者。
丁,闽侨团体陈请者。
戊,闽侨个人陈请者。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其有紧急或繁重事件应施行实地调查者,得由本会提出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特派专员办理之,专员公费薪水及其他保障办法,概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一条 通讯员报告手续分两种,一为直接报告本会,一为间接报告该县闽侨,间接报告者须先经该县闽侨团体之审查,本会方许受理。
第十二条 闽侨团体之陈请者,如本会认为应行覆查,陈请人不得反对。
第十三条 闽侨个人(非福建会馆会员者)陈请者,须有该县闽侨团体之介绍,本会方许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团体及个人陈请事件,如请由琐屑,或查无实据,或近于私情,本会可退回不理。
第十五条 本会所接各种调查,须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然后提出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办理之。
第十六条 所有团体或个人陈请事件,经本会决定提出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办理时,应需邮电费或其他公费,陈请人须理还之,倘有个人出为公义而争,无力负担费用者,本会得请求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酌量减免之。
第十七条 凡闽侨团体及个人陈请事件,经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向国内政府呈诉而无效力者,陈请人不能再次强求。
第十八条 凡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代行呈诉案件,文字措词,悉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拟定,陈请人不得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通过实施之,未尽善处仍由福建会馆执行委员会修改之。
关于此项,庄君丕唐提议,将第六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通讯员报告事件,经本会办理后,有因消息洩漏,在国内被人仇视,本会当就能力所及,保其安全,如发生不幸事件,本会当酌量能力,与以援助”(通过)。
王君盛治提议将第七条“系”字改为“概”字,(通过)。
庄君丕唐提议将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闽侨个人(非福建会馆会员者)陈请者,须有该县闽侨团体或福建会馆执监委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本会方许受理”,(通过)。
关于议案第一项“审查委员会办事细则”之部,通过修改如上后,全部通过。
关于议案第二条,记录李铁民君起称,本案昨印议程,“执监委员”四字之后,漏书“各科干事”四字,合行补入云。
李君语毕,王君盛治称,关于第二议案,请提议人作较详细之解释。周献瑞君于是起称,我人为福建会馆执委,时思尽忠责务,办理直属三校,为福建会馆重要工作,干得好众执委同荣,干得不好,众执委同辱,至于误人子弟,影响更大,本席前此失去案中所举之权,今日拟欲将之收回,是以特向本会提出云。
庄君丕唐起称:周侯二君提出此案,足见关怀侨教,实至可佩,照福建会馆会章,各科议决案,须经过执委会通过,乃得施行,教育科当未例外,惟民19年尾,执委会通过“教育科管理三校条例”,授权教育科聘请校长,并规定由执委会主席签字,若周侯二君所提一案成立,“教育科管理三校条例”已非修改不可矣。
周君献瑞释之曰,本席以“教育科管理三校办法”之产生,与会规第40条有抵触,大凡省宪法与国宪法抵触时,省宪法无效,所以然者,大小有别耳,今教育科处于会馆之内,教育科所立规条与会章发生抵触,当如省宪法之于国宪法,归于无效,不待言也。
记者按福建会馆会章第40条所载如下。
“各科联席会议遇必要时,由各科主任连名召集之,各科委员常会每两星期一次,遇有要事,急待解决者,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但所有议决案须提请执行委员会通过施行之”。
侯君西反起称,大凡做事,应当秉公办理,勿存丝毫偏见,诚能如是,事乃有济,过去执委会予教育科权限过大,弟以为非宜,弟以该执委会其余各负责人疎忽之处,实虽讳言,惟三校办理完善则社会受其益,不善则蒙其害,我人不可不察,弟望列席诸君,平心静气,从详讨论,则取长去短,乃知所善,造福同侨,实利赖焉云。
黄君曼士起称,会馆执委甚多,分科之举,盖分工合作也,执委有权指挥各科,教育科做事范围亦称甚显,信非把持,诸君想无异见也。黄君继请维持教育科原有权限。
再经一场讨论,主席宣布将案保留,由理由(一)所提之事为明年实施者,来日方长,往后解决未迟,(二)下学期三校校长,二位为新聘请者,且看成绩如何,然后打算亦佳云。
关于第三议案,决议天福宫香资,不与减少。关于第四议案,举陈嘉庚,叶玉堆,侯西反,周献瑞,汤祥藩五人为委员,办理新恒山亭冢山案。
新恒山亭冢山…每一冢位规定阔8尺,长16尺,共为128平方尺,近有人新辟生基,竟擅扩大范围,最大者达4、5千平方尺,实属不度,关于此项,有人主张加大者,应效工部局冢位条例,征收应得山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