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 中文
  • Home > 新闻 > 福建会馆中华总商会昨日假座怡和轩开代表联席会议讨论河水山火灾善后办法 陈嘉庚报告与华民政务司接洽经过 福建冢及河水山可建平民屋五六百间以容纳灾民 大多赞成此种善后办法
    日期:
    1934年08月17日
    南洋商报 页5
    标题:
    福建会馆中华总商会昨日假座怡和轩开代表联席会议讨论河水山火灾善后办法 陈嘉庚报告与华民政务司接洽经过 福建冢及河水山可建平民屋五六百间以容纳灾民 大多赞成此种善后办法

    本坡中华总商会,及福建会馆,于昨日下午3时半,假座武吉巴梳怡和轩俱乐部,召开会议,双方各派代表多人,讨论关于此次河水山各区大火灾之救济事宜,到会者计总商会代表有林文田,林子明,李德初,陈鸿逵,许茂泉,福建会馆代表陈嘉庚,蒋骥甫,李振殿,陈添九,侯西反,汤祥藩,公推陈嘉庚为临时主席,蒋骥甫记录。

     

    主席宣布开会

    略谓前日因接总商会来函,商请欲与福建会馆共同办理赈灾事宜,双方代表原定于昨日(15)开会 后以福建会馆诸委员,是日出发办理施赈事务,未及如时,故改订本日,现在所欲讨论者,即为关于将来施赈之各项如何进行。

     

    林文田提议

    请主席报告施赈经过,及与华民政务司会商情形。

     

    主席报告

    谓本会得华民政务司来函,请派代表到华署会谈,本人乃亲赴华署,同时商会亦有代表赴会,华民政务司略谓太晤士报所得捐款,现在约有1万7千余元,将来谅可有2万元之额,并问及福建会馆既发出者,已有若干,将来如何办理善后,本人答称,确数未知,大约此次发出每人4元者,为1万2千余元,连同日前临时先发1元,及购买应用物品,共有1万8千余元。按目前此种办法,纯系临时救急之计,至于此后之善后各事,有待于华民政务司及总商会之通力合作,以求完善,华民政务司亦极赞同,并云太晤士报当局之意以为将保留该报所得之款,为安顿灾民善后之用。

    陈君又向华民政务司报告称,查福建会馆以目前揣测,大约可捐至4万元,太晤士报约2万元,商会连同胡文虎君合共约2万元,总数有8万元之谱,除前日分发约1万8千元,及前日未及来领者,再行定期发给外,尚有6万元之余额,即将该款发给灾民,完成其善后,大约每人可得10余元至20元,华民政务司即以现在灾民之寄住粪扫埔,原属暂时办法,将来如能提出该款之一部。以办理灾民之居住问题,更为完善,并云在粪扫埔附近工部局,有一空地,或者可以商请当局,为将来建筑房屋安顿灾民之用,本人即告以福建会馆,亦有一冢地,惟从前政府曾有命令该处不能住家,只可作冢山之用。如华民政务司能代向政府商请,在该处建筑房屋,即迁冢可无问题,一切由福建会馆负责办理之。华民政务司又问房屋约需若干,本人答称,如将来有一部份灾民对于居处问题,愿自行设法,即五六百家足矣,至于此等灾民即可分别资发遣散。最后本人又解释在大世界分给之理由,及略有差错之始末云云。

     

    主席报告毕

    商会代表林文田起立发言谓主席报告极为清楚,盖本人亦系赴会代表之一,并云关于建筑房屋,实为长久之计,法至美善。本人极表赞同云。

     

    侯西反起立

    亦以陈林二君,对于建筑房屋之见解为是。

     

    林文田提议

    关于灾民之愿自设法者,即救济会得省去若干建筑房屋之费。此等灾民,理应特别加发灾款。

     

    李振殿谓

    此时应先议双方是否合办赈灾事宜。

     

    陈主席谓

    一切均在华民政务司处表示赞同合办之事,此时可无问题,又云华民政务司,当时亦曾询以发给赈款时,是否各色人等一律待遇,弟答以自然一律。

     

    侯西反云

    关于合作,大家均已赞同,此后发给未完及尚未登记之灾民,宜由商会派员参加办理。

     

    林子明发言

    略谓今日之会,只谈合作与否而已,至于欲进行之事务,须再由本代表等报告商会董事,由董事部决定之,商会代表只系负责开会而已。

     

    陈主席称

    关于以前及此后捐款之事,即各自进行无妨,惟将来之放赈事务,却应合作,以昭慎重,今日之会,正为讨论此事而开,并无再向商会请命之必要。

     

    林文田称

    关于建筑房屋之事商会代表,可与共同办理,至于施赈之事,福建会馆诸委员办理比较熟悉,且过去成绩极佳,请即由福建会馆诸委员办理可也。

     

    侯西反提议

    各界捐助之白米什货,变卖换为现款,以济灾民,比较以货品,时间手续较为经济云。

     

    林子明宣称

    白米什货,系各热心家,交托商会办理者,应由商会自决。

     

    主席云

    关于各界报效之衣服,及什货将如何处理之。

     

    陈添九谓

    时日尚多,此事可待筹赈事宜,办理完竣,然后解决未迟。

     

    双方讨论

    此后合作之手续,林文田提议双方代表仍定7位。

    李德初赞成通过。

     

    主席提议

    今日之会,既非正式讨论,赈灾事宜,即此后必须另选主席,可由今日双方代表公举之。

     

    林子明云

    本代表等,尚非正式代表,一切宜待回报商会后,由商会再派代表负责。

     

    末后全体议决另开会议,而商会某代表。以开会地点为争,及后主席略云,办理慈善事业,本可无分彼此,但求成绩完善,有益侨民,实无私见可争,于是乃由主席提议投票决定,公推李振殿坚票,结果主张在商会开会者4票,在怡和轩者6票,遂决定第2次会议仍在怡和轩。

     

    拟定日期

    开会地点解决后,公订于拜一日(20日)晚7时,在怡和轩再行召集会议云。